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与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按比例承担,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人·年。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项目 |
年度起付线(元) |
床位费限额(元) |
甲类报销比例(%) |
乙类报销比例(%) |
一级医院 |
300 |
15 |
90 |
70 |
二级医院 |
600 |
20 |
88 |
|
三级医院 |
1000 |
25 |
85 |
|
1、在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从第2次开始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减半。 2、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或确需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或在外地突发疾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个人负担10%后,其余部分按上述规定办理。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执行,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减半。 3、参保人员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